编者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精神,我市被列为全国首批(2009-2010年)创建创业型城市试点单位。为切实搞好创建工作,全面推进就业工作,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报从今天开始开设“劳动保障 改善民生”专栏,对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有关政策知识进行解答,请广大群众予以关注。 我市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形式。是劳动者通过自筹资金、自找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一种经济活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总体部署,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精神,我市被列为全国首批(2009-2010年)创建创业型城市试点单位。为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了〈关于印发绵阳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43号),提出了如期完成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构建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工作考核体系等五项具体工作任务。绵阳是中国唯一的科技城,是5·12特大地震的重灾区,恢复重建和就业任务十分繁重。支持和鼓励城乡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可以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开展创业型城市的创建工作,既有利于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步伐,促进经济发展,又有利于落实更加积极就业政策,不断扩大就业空间,全面推进就业工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